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婺源县秋口镇白石村乌坑村民小组与被告江西鑫**限公司、第三人叶**、婺源县秋口镇人民政府、婺源县**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婺源县秋口镇白石村乌坑村民小组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婺源县秋口镇白石村乌坑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交纳五十元,由原告婺源县秋口镇白石村乌坑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