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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安**件有限公司与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安**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许*对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江西安**件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从2010年起就存在货物交易合同,原告按照被告的订单向被告提供货物,但是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及时给付货款,被告并于2010年12月31日出具欠条一张共计欠原告84196元,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但直到现在被告仍欠原告24349元货款拒不给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349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付永江辩称:诉讼时效已过,但对欠款事实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存在货物买卖关系,2010年12月31日被告付**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安利达五金配件货款人民币(84196.00元),大写:捌万肆仟壹佰玖拾陆元整,欠款人:付**,2010.12.31日”。2015年3月,原告以被告仍欠其货款24349元未清偿为由诉至本院。被告对欠款的事实未持否定意见,但认为本案原告之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上述事实有原告江西安**件有限公司提供被告付**出具的欠条一张、三张货款单,以及双方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债务事实清楚,被告对其所欠货款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并未载明履行期限,故对该债权而言,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以原告向被告提出清偿请求后方开始计算;双方均认可,被告在出具欠条后,分多次偿还了部分欠款,被告的每次清偿,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何况被告认可在起诉前,原告多次与其电话联络,被告虽否认数次电话是原告向其讨要欠款,但该否认实难自圆其说。故对被告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运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付**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江西安**件有限公司欠款243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元,由被告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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