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丁晟珉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晟珉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丁晟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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