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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安**件有限公司与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安**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安**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安**件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江西安**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4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237元,减半收取1237元,由原告江西**件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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