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郭**、曾**、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以被告郭**、曾**、欧**支付了赔偿款,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丽水**有限公司与江西**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鹰潭**有限公司与鹰潭市**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曹**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陈*、谢*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亚菲达铜**铜材有限公司、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鹰潭**视台与江西盛**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童本生、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