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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和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199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2000年1月18日生育男孩张*乙,2009年生育女孩张*丙,2010年生育男孩张*丁。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吵架。从2011年上半年开始,被告离家出走,每年偶尔回家一、二次,孩子都是由原告抚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男孩张*乙、张*丁,女孩张*丙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3、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小孩现在尚年幼,需要完整的家及父母的关爱,其不同意离婚。被告并未离家出走,只是因为原告不给钱,被告为了生活以及增加家庭收入和减少家庭开支才外出务工,且每年都会回家与家人共度春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8年,原告张*甲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3月20日进行了结婚登记。2000年1月28日生育男孩张*乙,2009年3月26日生育女孩张*丙,2010年7月14日生育男孩张*丁。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为照顾小孩的生活和学习,被告在吉安市青原区富滩镇租房居住。2011年上半年之后,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以及为家庭事务等问题,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原、被告的陈述也在案佐证,经法庭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婚后,原、被告双方生育了三个小孩,且共同生活近二十年,夫妻感情较好。2011年之后,被告虽外出务工,但每年均会回家与家人共度春节。由此可看出,原、被告双方对家庭的依恋以及为未来家庭生活而打拼。只是近年来,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以及为家庭事务经常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端正态度,多从子女、家庭的角度考虑,加强沟通、互谅互解,夫妻感情是能和好如初的。*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甲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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