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亚菲达铜**铜材有限公司、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以原、被告“经过协商已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8.50元减半收取7604.2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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