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汪*焦诉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汪*焦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汪**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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