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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肖*(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喻**、被告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下半年,我们经人介绍相识,双方未进行充分了解就匆匆于2009年7月10日登记结婚,2009年5月29日生有一子肖*大。婚后,我发现被告经常赌博,我进行劝说,被告就和我吵架病动手殴打我,且被告身为一个男人,不但不赚钱养家,反而将原告赚的生活费拿去赌博,不给被告就动手打人。2014年3月我生活无以为继,所以外出打工,并于2015年1月向你院提出离婚诉讼,虽然被驳回,但此后双方无任何联系,更没有在一起同居生活,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性,故诉请离婚,儿子肖*大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一半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肖*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还有感情,2015年我们每个月都有几天会在一起生活,我们只分居了两个多月,原告在家的时候都非常好,不知道她怎么又来起诉了。另外,原告2013年走的时候带了20万元走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7月10日登记结婚,2009年5月29日生儿子肖*大,目前肖*大由被告父母帮忙照看。双方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好,后因原告怀疑被告有赌博恶习,且认为其不积极赚钱养家而引发夫妻矛盾。2015年,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2015年4月15日法院以双方还有和好可能为由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2015年11月27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经过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婚后感情尚可,生有一个儿子,经过几年的时间双方已逐步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后因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恶习、不积极赚钱养家而对被告和家庭有了失望情绪,从而产生矛盾,导致感情出现裂痕,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夫妻之间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均应认识到,双方自恋爱至今已七年,都将最好的时间与青春付给了对方,一起同甘共苦养育孩子非常不易,现孩子尚年幼,正是需要父母关爱和教育的时候,双方均应以家庭责任为重,正确对待彼此的缺点和过错,加强家庭责任感,改善自己的不足之处,正确看待夫妻感情中已经发生的矛盾,进行有效沟通、取得相互理解,共同努力、相互扶持、维系不易的婚姻。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肖*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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