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以和被告黄某某正在进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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