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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刑诉(2015)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及辩护人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日11时29分许,被告人范*驾驶皖C920xx/皖C75x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赣康高速公路南康枢纽往广东方向匝道路段时,因车速过快导致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同车另一司机即被害人蒋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范*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范*叫路人帮忙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救援。当日下午,公安民警在医院对被告人范*进行询问,被告人范*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并闭合性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范*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肇事车主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到位,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范*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某、蒋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行驶速度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清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疾病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归案经过证明及被告人范*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范*叫路人帮忙拨打电话报警并在医院等候交警部门处理,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已获得足额的经济赔偿,并对被告人范*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范*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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