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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刑诉(2015)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辩护人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到7月27日,被告人邱*租赁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路”汇纳新村”小区x栋x单元xx室,设置15台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刘某某、钟某某、王*、蒋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现场方位图、平面图,扣押清单及认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被告人邱*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目无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二、将被告人邱*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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