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会昌珠兰示范小学餐饮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会昌珠兰示范学校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被告会昌珠兰示范学校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一直在珠兰圩经营君悦酒楼。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8月15日期间,会昌珠兰示范学校在君悦酒楼消费共24次,餐费合计人民币10260元。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虽然承认所欠款项却一直拖欠不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所欠餐费1026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这些用餐的签单是否代表学校以及签单的人是不是学校的工作人员,本校还需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在珠兰圩经营君悦酒楼。被告的工作人员经常在原告的君悦酒楼用餐,自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8月15日间,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原告处消费计23次,尚欠原告餐费合计9796元。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借故拖欠,引发本案纠纷。

另查明,原告提交的24张用餐清单,其中李*用餐一次计465元,不属被告的工作用餐;其余23次消费经被告核实无误。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被告的工作人员签名的23张消费菜单及被告核对清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会昌珠兰示范学校尚欠原告刘*餐费979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借拖欠不付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李*所欠原告的餐费465元,可由原告另行向消费者李*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会昌珠兰示范学校所欠原告刘*餐费计979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