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赣州分行诉被告黎**、刘**、黎**、黎**、王**、林**、黎新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赣州分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黎**、刘**、黎**、黎**、王**、林**、黎新兰价值9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赣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黎**、刘**、黎**、黎**、王**、林**、黎**银行存款人民币9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