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九江**赣州分行诉被告黎**、刘**、黎**、黎**、王**、林**、黎新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赣州分行诉被告黎**、刘**、黎**、黎**、王**、林**、黎新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赣州分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黎**、刘**、黎**、黎**、王**、林**、黎新兰价值9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赣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黎**、刘**、黎**、黎**、王**、林**、黎**银行存款人民币9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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