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东洲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喻*梅诉被告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喻*梅诉被告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梅的委托代理人胡**律师,被告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20万元,并于2013年6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喻金梅20万元整,已通过转账方式收到,每月按2分计算”。原告多次追索,被告不履行还款的义务。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72000元(2013年12月2日至2015年6月1日止,月息2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是原告把20万元放在被告处赚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是事后补的。被告同意归还原告本金20万元,不同意支付利息,因为被告也没有赚到钱。如果要求被告现在就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被告只能以房产抵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日,被告姜**向原告喻**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喻**20万元整,已通过转账方式收到。每月按2分计算。此后,被告按每月2分支付了2013年6月2日至2013年11月的利息,之后被告未再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无果,于2015年7月3日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借条;2、银行交易明细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姜**欠原告喻**借款20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及银行交易明细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按月息2分支付2013年12月2日至2015年6月1日的利息72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喻**20万元及利息72000元(以本金20万元,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

如果被告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80元、保全费1880元,两项合计7260元,由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