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联达**有限公司(下称鸿基**公司)诉被告吉安县油盘铁矿漳安峥嵘选厂(下称油盘铁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及被告油盘铁矿反诉原告鸿基**公司一案中,原、被告均于2015年10月15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及被告申请撤回反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江西联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吉安县油盘铁矿漳安峥嵘选厂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6元,由原告江西**装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吉安县油盘铁矿漳安峥嵘选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