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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联达**有限公司与吉安县油盘铁矿漳安峥嵘选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联达**有限公司(下称鸿基**公司)诉被告吉安县油盘铁矿漳安峥嵘选厂(下称油盘铁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及被告油盘铁矿反诉原告鸿基**公司一案中,原、被告均于2015年10月15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及被告申请撤回反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江西联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吉安县油盘铁矿漳安峥嵘选厂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6元,由原告江西**装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吉安县油盘铁矿漳安峥嵘选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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