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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