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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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