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李*、刘*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9元,减半收取322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邬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赵**与赵**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裴**、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联达**有限公司与吉安县油盘铁矿漳安峥嵘选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某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孔*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某某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周**与杨**、彭**、德和物**公司、中国人民**司瑞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