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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刘*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李*、刘*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9元,减半收取322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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