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等二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8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胡**,被害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和王**等人来到瑞昌市长发土鸡养殖场,找被害人陈某某退还押金,王**与陈某某夫妇因合同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推搡行为。被告人王*某和张某某见此,上前对陈某某进行殴打,致陈某某躯干、肢体多处挫伤,右侧第8、9根肋骨骨折,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陈某某对案件的起因存在过错,被害人所受的伤不能确定是被告人直接造成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和王**等一行五人来到瑞昌市长发土鸡养殖场,找被害人陈某某退还押金,王**叫王*某、张某某等人将用于冲抵押金的七箱鸡蛋当场砸毁,陈某某夫妇因此与王**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推搡行为。被告人王*某和张某某见状,上前对陈某某进行殴打,致陈某某躯干、肢体多处挫伤,右侧第8、9根肋骨骨折,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人王*某、张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4月7日被深圳**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7月19日被瑞**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2月3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王*某供述:证明2015年5月22日10时许,其开车与张某某、王**等一行五人前往被害人陈某某的养鸡场,与被害人陈某某协商终止合同及退还押金事宜,王**叫我们将冲抵押金的七箱鸡蛋当着陈某某夫妻的面砸毁,陈某某夫妇因此与王**发生争执,继而发展为互相推搡,其与张某某见状上去帮忙,之后,张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扭打在一起,陈某某用镰刀的刀背朝张某某的背上打了一下,之后其拿起木椅丢向陈某某未果,二人继续追赶陈某某,在此过程中致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的事实。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明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王*某打电话叫其一同去被害人陈某某的养鸡场找陈某某谈退还押金的事,王*甲叫他们四人将七箱鸡蛋当着陈某某夫妇的面砸毁,陈某某夫妇遂与王*甲发生争执及相互推搡,其见状与被告人王*某上前帮忙,其和王*某用拳头打被害人陈某某,王*某还随手用木椅砸向了被害人,在扭打过程中其也被陈某某用柴刀打了后背,之后其到被害人家拿了两把菜刀与王*某一起追赶陈某某的事实。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明2015年5月22日10时许,王*甲带着王*某等四名男子到其养殖场要求退还押金,其叫王*甲把剩下的七箱鸡蛋带走,双方钱货两清,王*甲表示同意,但随后就将这七箱鸡蛋当场砸毁,之后还与其夫妇二人发生冲突,叫同来的两名年轻男子对其用拳头和木椅进行殴打的事实。

4、证人王*甲证言:证明2015年5月22日10时许,其叫王*某及其朋友一同去被害人陈某某的养殖场谈退押金的事,双方达成了一致,其将陈某某的现有的七箱鸡蛋收购,陈某某退还剩下的押金钱。之后其因为生气,就叫王*某等人将那七箱鸡蛋在陈某某门口砸了,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陈某某将其推倒,其爬起来后就往车子那走去,过一会王*某他们也过来,几人就一同开车离开了。

5、证人黄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5月22日10时许,王**、王*某等五人来到其养殖场,要求取消合同退还押金,双方协商退给王**七箱鸡蛋及1600多元现金,之后王**等人在其养殖场里将这七箱鸡蛋砸碎,其与王**争执了几句,王**就上前抓其衣领,并叫跟着来的人打其丈夫,被告人王*某及另一个年轻人遂将其丈夫打伤的事实。

6、证人王*乙证言:证明了王*某和王*甲合伙做土鸡蛋生意,经人介绍与陈某某签订了供货合同,王*某因怀疑陈某某提供的土鸡蛋掺假要取消合同,退还押金的事实。

7、辩认笔录及照片:经被害人陈某某辩认,王某某、张某某就是打伤他的人。

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8、鉴定意见:(瑞)公(司法)鉴(法)字(2015)263、27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9、归案说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接到桂**出所电话后,于2015年6月10日下午主动到桂**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殴打被害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10、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4月7日被深圳**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7月19日被瑞**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2月3日刑满释放的事实。

11、书证:土鸡蛋购销合同、租赁协议、租赁合同书,证明了被害人陈某某与王*甲于2015年4月28日签订了土鸡蛋购销合同;被害人陈某某与扁担垅村组签订了养殖场租赁合同的事实。

12、说明、收条:证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王*乙向被害人支付医药费22000元,该费用由瑞昌**出所代收后又退回给王*乙的事实。

13、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身份基本情况。

对于上述证据材料,经过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对本案的起因存在过错以及被害人受的伤不能确定是被告人所致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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