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秀诉被告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秀于2015年8月4日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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