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郭**、中国人**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郭**、中国人**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撤回对被告郭**、中国人民财**余市分公司的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郭**、中国人民财**余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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