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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中国太平洋**昌中心支公司与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敖**、中国太平**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淑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5)渝民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敖宝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敖宝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元,上诉人敖**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90.9元,共计1270.9元,由上诉人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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