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梅*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琴诉被告梅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3月31日,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一万元整,约定2014年5月1日前归还,但被告逾期未还,经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31日,被告以治病为由,在都昌县名都宾馆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罗芳琴人民币一万元整,归还日期5月1日前”。原告当场给付了现金2000元给被告,后又经邮政银行汇款8000元。借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借条原件一份,邮政银行汇款凭单复印件一份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已提供借款给被告,被告应当按时归还借款,否则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梅*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罗**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