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傅**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民法院审理的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傅**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一、傅*六、洪某一、简*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余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代理检察员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傅**及其辩护人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以来,被告人傅**与被害人洪*及丈夫傅*一(傅**弟弟)已有数次矛盾积怨。2014年9月21日,傅**与洪*因农田围栏事情再次发生争吵,并打了洪*。9月23日10时许,傅**发现自家农田附近的围栏被放倒了,便猜测是傅*一、洪*夫妻所为。随后,傅**从家中带着锤子等工具准备去修理被放倒的围栏。当走至南门口时遇见洪*,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傅**持锤子击打洪*头顶部并致洪*倒地。洪*倒地后,傅**又继续用锤子在洪*的头部猛击数下。将洪*打死后,傅**便去山上猪场找了一把无柄水果刀,来到洪*家中卧室的床上捅自己腹部两刀。随后,傅**被接警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

经鉴定,洪*系因头部钝器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一、傅*六、洪*一、简*二系被害人洪*的丈夫、儿子、父亲、母亲。傅**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一、傅*六、洪*一、简*二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21791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鉴定意见

1、新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余)鉴(物)字(2014)135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洪*血样与现场2、3、5、6号血迹和锤子锤头上血迹在中德美联17+1系统的17个基因座分型结果相同,其似然比为6.0507×1020。傅**血样与现场7、8号血迹、无柄单刃刀刀刃上血迹、蓝色拖鞋左鞋和右鞋上血迹、T恤上血迹、长裤上血迹在中德美联17+1系统的17个基因座分型结果相同,其似然比为3.3200×1019。

2、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赣)鉴(化)字(2014)1350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送检的洪*的胃组织及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毒鼠强、甲胺磷、甲拌磷、敌敌畏、对硫磷、乐果、甲氰菊酯、安定及舒乐安定成分。

3、新余市**鉴定中心(渝)公(尸)鉴(法)字(2014)00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死者洪*系因头部钝器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附:尸检照片24张。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渝*(刑)勘(2014)k3605020000002014090107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在傅春根家、洪*家进行勘验、检查,从现场提取到血迹、锤子、拖鞋、刀刃、手机等物品。

附: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1张;

现场勘验检查制图4张;

现场照片22张。

2、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到新**民医院住院部8楼38床,对傅**的人身体表进行检查,并采集了傅**的血液一份。

3、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傅**处提取其案发当天所穿衣裤的事实。

附:提取物品照片两张。

(三)物证

1、作案用锤子;

2、案发现场提取到的绿色拖鞋、血迹;

3、傅**作案时所穿衣裤;

4、傅**自杀现场提取到的刀刃、手机、“VIP”字样拖鞋;

(四)书证

1、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受案登记表》及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水北派出所出具的《洪*被杀案接处警经过》,证实:2014年9月23日10时52分,渝水分**到指挥中心转来报警称:在水北镇龙骨村委柘坑村有人打架。接到报警后,该所民警任*、卢*立即赶到现场。到现场后发现,柘坑村村民洪*倒在傅**家前面的地上,当时洪*已死亡。根据现场群众反映,打人的傅**已经进入洪*家中,该所民警立即进入洪*家中,发现傅**一个人躺在洪*家一楼卧室的床上,且傅**肚子上被刀捅伤,在卧室地上发现带有血迹的水果刀一把。当时傅**向民警反映,洪*系其打伤,并且用水果刀将自己捅伤,了解情况后该所民警将傅**控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通知120救护车。

2、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9月23日,渝水**骨村委柘坑村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傅**杀死被害人洪*后,又持刀到洪*家中自伤,后傅**被送至新**民医院进行救治,并于当日接受手术并住院接受进一步治疗。9月25日,因生活不能自理,傅**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7日,傅**出院并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新余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新余市看守所。

3、《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傅**于1965年3月26日出生;洪*系傅*一妻子。

4、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水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傅**无犯罪前科。

5、新**民医院出具的相关治疗记录,证实傅**于2014年9月23日因腹部受伤入院,治疗14天后康复出院。

6、收据一份:证实傅**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共十万元。其他三兄弟傅**、傅**、傅*二各给了被害人家属一万元。共计十三万元。

(五)证人证言

1、傅*一的证言,证实:洪*与傅**之间存在的矛盾、纠纷其实就是两家人之间的事情。2012年的时候,其当了柘坑村的村长,村里面搞抗洪的排水沟,规划的路线经过了春*承包的鱼塘,这样鱼塘就没用了,绕过鱼塘,就要毁掉很多农田,其考虑到国家的利益,肯定要经过鱼塘,春*就认为其当村长都没照顾他,心里面对其有气。春*承包鱼塘是十年,2012年是第三年,到了当年过年的时候,村里面就把租钱还给春*,后来,村里还算了一分的利息给春*,这个事情看起来是了结了,但是春*对其还是有仇恨的,后来修这些水沟的时候,春*又总来说三道四,骂人,其没理他。到村里分田时,镇政府的方案是户口在本地的,按人头分,春*就说他儿子要分三个人的田,其作为村长,不同意他的要求,都这样分,根本分不下来。只给春*的儿子按一个人来分。在众厅的时候,春*就对其说:“你这样分下来,你家不死人,我就把自己的头剁掉去”。分田的时候,春*又在村里指名道姓地骂其,还打了其胸口一拳,其也打了春*,后双方被人拉开了,春*还打了劝架的人。还是2012年的时候,村里出钱修了水库的护堤,春*又来说不该花这些钱,又在骂其。2013年的时候,春*承包的水库不让人放水,其当村长,要帮村里的五保户放水,春*看到后就直接牵牛到其家的地里,让牛在里面踩,在里面吃,其知道这个事情,但是没搭理他。其家农田放水的时候,放满了水,春*又把其家的水全挖掉了,洪*说了春*几句,春*就捡石头砸洪*,洪*跑掉了。2013年,村里面栽了松树,春*说松树栽的位置靠近他的田地,不让栽,因为他的刁难,树也栽到了其他地方。案发前其没对春*做什么,就是洪*被杀的那天(2014年9月23日)早上八点多钟的时候,其经过众厅门口去洗衣服,其把春*拦在路上的小门拿起来,放在了路边上,春*做的这些门把别人去井边的路挡住了。这个门是长、宽约1米五的木板做的门。可以挡住去吃谷的鸡鸭,春*家有田在后面,但当时已经收割了,其就把固定小门的两个桩拔掉了,把门放在了路边上,春*不知道也没有看到。2014年9月23日上午9、10点钟的时候,其岳父洪*一、小舅子洪*三从新余到了我家里,岳父一来,就对其说:“你去把你两个哥哥叫过来,再把春*叫过来”。其说:“叫不得,就算等下谈好了,等你们走了,春*还是会打我两个哥哥”。其当时就没去叫春*和另外两个哥哥来。因为来了客人,家里多弄点菜,洪*就在家门口井边剖青蛙,其在屋外和文*讲话,其岳父说:“我到山上去看下春*那个猪场”。说完就一个人往猪场的方向走了。洪*剖完青蛙说:“我去土里拔点姜回来”。说完就一个人空手出去了。过了五六分钟之后,其和文*还在其家房子西面一点的空地讲话,文*看到一个人飞快地从下面往山上猪场的方向跑,文*问其:“姐夫,是这个么”其往那个方向看过去(大概二三十米的样子),看到春*跑向猪场,就对文*说:“是哟,这就是春*”。然后其也开始往猪场方向走,准备去找春*,文*也跟在其后面,到了春*的猪场以后,其没看到春*,其就喊他的名字“春*、春*”,但是没人应。当时其又看到其哥哥傅*二和嫂子袁某一在他们自己的猪场喂猪,其问银莲:“你刚才看到春*下去吗?”银莲和细水都吓得发抖的样子,不做声。其又对银莲说:“你有××啊,总发抖不做声”。银莲说:“我看到春*跑上来,拿了一把杀猪的刀,又跑下去了”。其当时不明白是怎么回事,说:“这么恐怖啊,我都还没去叫他,他就拿刀来杀人”。然后,其马上从猪场到了家里,走到门口,就听到春*在其家卧室“呜呜”的叫。其走进一楼的卧室,看到春*躺在其家的床上,还在“呜呜”地叫,肚子上还在出血,其的竹床下的地上还有一把刀。春*看到其,说:“打你,你还叫娘家的人来”。其说:“叫娘家人来,他们又没打你、没骂你,你到我家来自杀做什么”。春*又在“呜呜”叫,没说话了。其对站在卧室外面的文*说:“你去把我岳父叫来,春*在我家自杀”。过了一分钟,其岳父也到卧室来了并对春*说:“你做得这样的事啊,到我女婿家里来自杀,我又没打你没骂你”。春*“呜呜”又叫了两句,接着说:“我把建*打死了”。其当时没听清,还以为春*是说“我要把建*打死去”。其说:“你这种样子了,你还能杀建*啊!”。文*说:“姐夫,他是说他把姐姐杀掉了”。其问春*:“你把她杀在哪里”。春*没回答,过了几秒钟,说:“你还叫娘家的人来,我不杀掉你去啊”。这时,其就很怕了,就马上出去找洪*。其先到了菜地去找,没找到;又在菜地旁边的水库看,没看到什么;又到春*家的厕所看了一下,也没看到。找了一圈没找到,其就到猪场去叫细水和银莲,其对银莲说:“嫂嫂,春*把建*杀掉了,找不到了”。细水开始还不敢下来,其又说:“春*在我家自杀了,不要紧,你们来帮我找”。说完,其又跑到了春*家,从他家北门进到客厅,没看到洪*;其又从北门出来,到春*家的厨房看了一下,也没有。接着,其又走进了春*家和细水家中间的那条巷道,看到南门口的地上有一摊血,其走到建*旁边,摸了一下她的鼻息,已经没气出来了,已经死了,只是身上还有点热,她的腿、肚子被花生苗盖着,脚是朝着巷道的方向,头朝春*家大门口的方向,头上全是血。其把花生苗踢开,一个人抱着建*从春*家穿过去,到了春*家北门的屋檐下,把建*平放在地上,细水他们听到其的哭声,都到旁边来了,其叫细水赶快开车来接建*去抢救。之后,其的心情极度难过,谁说话都听不进去了,其当时也想自杀,有人拦住了,之后公安局来了。洪*只有一双绿色的拖鞋,天热的时候,她都是穿这双拖鞋。当天,其看到建*在洗菜的时候,就是穿的那双拖鞋。其是第一个找到建*的。其家族没有精神病史,傅**没有精神疾病,傅**平时脾气很暴躁,什么事都要依着他。洪*是去其家的菜地拔姜。其家只有一块菜地,菜地在进村的大马路旁边,挨着春*承包的水库,地里种了一些辣椒、姜、豆角。从其家到菜地路线是,从其家出来,经过春*家北门前的路,再右拐到进村的大马路,走百米左右就到了,只有这样的一条路。洪*和其他人没有矛盾和纠纷,其家就与春*不和,村里面其他人和其家关系都蛮好,要不其也当不上这个村长。事发之后的几天,其情绪非常差,安葬费的事情都是村委、乡政府协调的,春*家拿了九万多块钱出来作为安葬费,另外其的三个兄弟还一人拿出来了一万多,总共十三万。

2、洪*一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晚上7点左右,其接到女儿建*的电话叫其到她家去一趟,建*说她“伯伯”(新余土话:老公亲兄弟的意思)要打死她,其问建*为什么事情要打死她,建*说她家的菜园的篱笆被弄坏了,可能是被牛、鸡之类的弄坏的,她就去问了她的“伯伯”傅**,问是不是他家的牛弄坏的。傅**就说不是他家牛弄坏的,建*就说“不是你家的牛弄坏的,我就会骂”,然后傅**就追着打她。她还说傅**把她家田里的水给放掉了,种不了田,她就叫其回来一趟,和傅**谈一下,协商一下叫他不要乱搞了。所以9月23日其才到柘坑村来的。其是和侄子洪*三以及洪*三一个姓傅的朋友一起到柘坑村去的。当天上午十点一十左右到了洪*家里。其看到洪*在家门口剖青蛙,其和建*打了个招呼,又对春芽说:“春芽,正好有菜,等下叫你几个兄弟来吃饭”。春芽说:“叫不得,等你们走了,春*还是会打我两个哥哥”。其说:“不叫就是,我到上面的猪场去看一下”。说完,其就一个人到猪场去了,其在猪场周围转了一下,过了十几分钟,洪*三跑上来对其说:“叔叔,建*被春*打死了,春*又拿了一把刀子到建*家里自杀去了”。其听说后,赶快返回到建*家里,看见春*躺在建*家一楼卧室床上,其对春*说:“你还做得这么缺德的事情啊?”。春*没作声,其又从卧室出去找建*,其走到春*家旁时,看见春芽抱着建*站在春*家房子的檐下,过了一下,春芽就把建*放在了地上,在那里大哭,其也非常难过。医院的医生来了之后,说已经没救了。其听春芽说是在春*家南大门门口找到的。当时建*头上流了好多血,其去摸了一下鼻息,已经没气了。建*当时只穿了一只拖鞋,其记不清是右脚还是左脚了。其看见另外一只拖鞋在春*家南大门门口。其在春*家南大门口看见地上有一摊血,在门口的位置还有一把锤子。

3、傅**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洪*找到傅**问是不是他家的牛到田地里将洪*的菜地踩坏了,当时傅**就说不是自己家的牛踩的,洪*听后就说既然不是你家牛踩的,那我就开始骂了。洪*骂了几句后,傅**就打了洪*。洪*被打后,就叫来了娘家人。9月23日,洪*的娘家人还没找到傅**,就发生了洪*被杀的这个事情。当天上午,其和妻子袁*一在养猪场做事,旁边是春*家的养猪场,妻子告诉其说在养猪场外面看到春*从他家的养猪场里拿了一把水果刀往山下面走。过了不久,春芽又来养猪场找春*,没找到,就来问他俩,其妻子告诉春芽说春*从养猪场拿了一把水果刀下山去了。春*和所有兄弟都不和,几个兄弟都被他打过。他们没有家族精神病史,傅**没有精神病。

4、袁*一的证言,证实:四五年前,春芽借了两万块给春*家做房子,后来春*还钱给春芽的时候,里面有假钱,为这个事,两家已经就不和了。2014年9月21日19时许,其在准备猪食,听到春*在家接电话,春*说话声音很大,其听到春*在电话里说:“你姐姐还是那年借钱起,就开始赌气,天天对我一包气”、“在我边上就很凶”、“大牛吃了你的东西我就有错”、“要去搞,谁都没有好下场,不搞就各过各的”。9月23日其发现建*被打死后,建*的兄弟姐妹、亲戚都来了,其听建*的妹妹建*说,是她给春*打的电话,建*还说:“春*在电话里说的还好”。在案发当天其看到过春*。9月23日10时许,当时其在自家养猪场里喂猪食,透过猪栏的窗户看到傅春*从他家养猪场出来,经过其家养猪场时,其看见他手里拿了一把水果刀往他家方向走。其看到之后就赶紧跑去告诉其丈夫傅**,对他说:“春*拿了刀子下来了”。细水对其说:“你别做声”,其就不敢做声了,和丈夫继续在养猪场里做事。春*的养猪场离建*家差不多有半里路。春*跟自己兄弟总是吵架,经常对兄弟说“我要灭掉你去”。春*没有精神病,他什么事都会做,种了十几亩田,还养好多猪。春*跟他亲兄弟都有矛盾,跟其也是,有次春*和他妻子还打了其一次,春*还打了其他的兄弟,也和其家里人打了好几次,春*在村里很霸道,脾气又很差,心胸比较狭窄,动不动就要打人。

5、简*一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其家的牛把春芽家菜田里的篱笆给踩坏了,春芽老婆建*就在田里和春根吵架,建*骂春根:“不是牛踩的就是人踩的”,当时他们在吵架的时候其就赶到田里,拉住春根,其叫建*先走,不然会打起来,之后就分开了。到了当天晚上建*的妹妹建*打了春根的电话,他们谈的什么其不知道。春根平时表现就是脾气不好,和别人关系还好就是和他兄弟们关系不好。他没有精神病,他们家没有精神病史。

6、洪*二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19时许,其在家的时候,建*打电话告诉其说:“你姐夫哥哥家的牛以前经常到我家菜地吃菜,今天他家的牛又到我家菜地,把围菜地的门踩坏了,他哥哥还不承认,还要打我,被他嫂子扯住了,我要是死掉了,你不要找春芽,找春芽的哥哥”。其听建*这样说,就想打电话给春芽的哥哥,叫春芽的哥哥不要欺负建*。与建*打完电话,其就打了春*的电话(建*把春芽的哥哥电话给了其,号码是132××××6306),其开始问他是不是春芽的哥哥,春*说“是”,其又说其是建*的妹妹。其说:“你不要去欺负她,都是兄弟,伤到哪个都不好,你伤到我姐,我们家也不会肯”。春*说:“我知道”。之后,春*又说了好多以前和春芽之间的事情。

7、傅**的证言,证实:傅**和洪*的丈夫傅*一在2012年村里分田的时候打过架,就是为分田的事,因为春芽是村长照顾不了春*多分田,他们就打了架。其还听说2014年9月21日建香因为菜园篱笆的事和春*吵过架。2014年9月23日9、10点之间,其在家前面的棉花田里做事,傅**刚放完水回来,手里拿了一把铲,经过其家棉花田时对其说:“你家的棉花长的蛮好”,其就说:“是哦”,然后傅**就走了。之后过了二十分钟左右,其就听见傅*一哭的声音,然后其就到傅**家的后门那里,看到洪*躺在春*家后门那里,春芽在旁边哭。其看见春*时他穿一件短袖衬衫,一双拖鞋,裤子没有注意,其他的也没注意。傅**没有精神病,就是脾气躁了点。

8、洪*三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3日9时许,其和朋友傅*四在家中聊天,其接到了叔叔洪*一的电话,洪*一在电话中说:“你陪我打个伴,建香前几天挨了打,我们一起过去看一下”。其说:“好哦,你先到我家来”。接完电话后,傅*四问其“去哪里”,其说:“去水北,一起去”,傅*四说:“好哦”。没过多久,洪*一就到其家,之后三人就开车去了洪*家。到了洪*家后,洪*和她老公傅*一都在家中,他们看到之后,就叫其、洪*一及傅*四在家中吃饭。接着洪*就开始洗菜,忙着做饭,傅*一就在和洪*一聊天,其就和傅*四聊天。大概二十多分钟后,其看见洪*一人独自出去了(案发后听说是去摘菜),其四人就继续在屋前聊天。大概又聊了十几二十分钟,傅*一对其三人说:“刚才旁边山上有个人过去了,好像是春*”,接着其四人就在原地四处张望了一会,没看见山上有人,就没太在意。这时傅*一说山上有个猪场影响环境,污染水源,洪*一说他认识环保局的,说一起去山上看看。之后其四人就去山上看猪场,在看猪场的时候,春芽进了一个猪场,他们三人就没跟过去,隔了一小段距离,过了一会,春芽说:“快回去,春*拿了一把刀下山了”,接着他们四个就往春芽家里去了。到了春芽家门口时,春芽对着房内大声喊道:“建香还不去做饭,跑哪去了”。春芽喊完后见没人应答,便进屋去找建香,其、傅*四、洪*一三人便站在门前。春芽进到一楼卧室后,听到春芽说:“你死也不要死在我家,死到自己家里去”。他们三人听到后就跟进屋去,其和傅*四站到卧室门口,洪*一到了卧室里面,和春芽一起站在床边,其听见仰面躺在床上的春*说:“我把建香杀掉了,我也不想活了”。他们听到后,就没管春*,赶快到外面寻找建香。不久,其听见春芽在喊“快来人啊,救人啊”,其就往春芽声音传来的方向赶去,赶到春芽那里后,其看见春芽抱着满头是血的建香从一栋房子(之后听说是春*家)前面抱到了后面。其看到这情况就叫大家报警和叫救护车,之后其就处理这两件事情,再之后公安民警就过来了。洪*一叫其陪他去建香家,是想做调解,调解洪*被打一事,洪*一觉得其有点口才,会说话,便叫其和他一起去。傅*四今天来其家是准备和其外出去办事,在其家聊天时其突然要去水北,便跟着一起来了。建香离开后,其没听到也没看到什么可疑的情况,但是建香离开十几二十分钟后,他们四个人在春芽家门口聊天时,春芽说好像看到有一个人从山上绕过去了,这个人好像是春*。绕过去的方向是指春芽家的后门方向,当时他们四个在前门口聊天。距离他们前往山上看猪场时间不长,大概两分钟。他们回到春芽家后,在大门外听到春芽说:“你死也不要死在我家”这话时,春芽单独进入了房间三十秒左右,没有争吵打斗的声音。听到春芽说了这话后,他们就赶紧进去房内了,其走到卧室门口不要一分钟。

9、傅**的证言,证实了其与洪*三一起去洪*家里的事实。

10、傅**的证言,证实:其家把能卖的东西都卖掉了,凑了十万;三个伯伯知道其家的困难,也各自出了一万,总共十三万,当时拿了十三万现金给了其堂弟傅**。收条上有其叔叔傅*一、堂弟傅**的签字。

(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傅**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4年9月23日上午10时许,其在放完水回家的路上,看到其稻田周围的木桩、围门都被扳倒了,丢的到处都是,那个时候稻田里的禾已经长出了稻谷,这些木桩、围门被弄倒后,就会有鸡、鸭进来吃稻谷,其当时心里就想:这些木桩、围门肯定是春芽、建*两夫妻弄倒的。因心里非常生气。回到家之后,其就找工具,想再去把稻田围起来,其提了一个泥桶,里面装着一把砍柴的刀和一把锤子、布条准备出门,在其准备关门的时候,建*走到了其家大门口。她走到其面前,对其说:“你那天不是说要灭掉我去啊,走,来灭啊”。其当时就很气,本来就一肚子火,听她这样说就更气了,心里想:我们两个都不要活了。我没说什么话,就顺手拿起左手提的泥桶里面的锤子,用锤子打在建*头部中间的位置,打了这下之后,建*就倒在地上,其当时心里就是想一定打死她,不管她倒下去死还是没死,补两锤子再说,所以每锤都非常用力,打死她之后,我再自杀,和她同归于尽。其又用锤子在她头上补了几锤子,每打一下,都比较用力,而且都打在头部,建*头上出了很多血,头被打扁了,建*肯定死了。把建*打死后,其就在家里找刀准备到建*家里自杀,找了一下,没找到尖的刀,就想到在他的养猪场有把专门割塑料袋的刀,其经过自家后门,跑到了其的养猪场,在磅秤上面,其看到了那把刀。其拿起刀,又跑进了建*家里,走进建*睡觉的卧室,靠在床上,双手拿着刀,先在自己腹部右侧捅了一刀,捅了之后,其把刀拔了出来,肚子那里流了血出来。过了几十秒钟,其感觉自己还比较清醒,死不了,又拿起刀在腹部中间捅了一刀。其躺在床上,过了几分钟的时间,春芽和他岳父洪*一走到了卧室里面,洪*一看到其,说:“春*,你好好的自杀做什么,又没人打你,没人骂你”。春芽说:“你早就该死,还死到我家来”。洪*一又问了一句:“你为什么自杀?”其说:“我把建*打死了”。洪*一又问:“在哪里?”其说:“就在我家门口”。他们俩马上跑出去找了,之后其就听到了春芽的哭声,再之后其就被120的救护车接走了。其跑到猪场找刀,找到刀之后又跑到洪*家去自杀,一路都是跑,最多两、三分钟时间。其是用其家的锤子打洪*的,其家有两把锤子,一把大的,一把小的。其用的是大的锤子,那把大锤子是木柄的,柄长一尺左右,锤头是铁的,可能重一斤左右。其只用大的锤子打了洪*几下。

傅**在庭审时供述,其捅了自己后,躺在床上,后来就不知道是不是公安的人带走了,其在捅伤自己到公安抓其这段时间,其不知道有人报警。

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一、傅*六、洪某一、简*二的身份证明及渝水区**民委员会证明,证实了各原告人的身份。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傅**不能正确处理兄弟之间的矛盾,手持锤子打击被害人洪*头部造成被害人洪*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傅**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一、傅*六、洪*一、简*二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21791元,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一、傅*六、洪*一、简*二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傅**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一、傅*六、洪某一、简*二经济损失人民币21791元(已支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一、傅*六、洪某一、简*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傅**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起因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有过错;没有杀人的故意;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尽力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原判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对其从轻处罚。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傅**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被害人有过错,他没有杀人故意的意见不能成立。一方面,上诉人傅**用锤子击打被害人的头部多下,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将被害人打死,足见其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另一方面,本案引发有一定原因,上诉人与被害人是亲戚,上诉人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上诉人家属已赔偿被害方十三万元,建议二审法院在全面考虑各种量刑因素的情况下,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裁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上诉人傅**故意杀死被害人洪*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判决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傅**不能正确处理兄弟之间的矛盾,持铁锤多次打击其弟媳即被害人洪*头部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傅**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起因系民间矛盾引发,案发后,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尽力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十三万元,认罪悔罪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上诉人傅**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经查,本案的发生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在本案中构不上刑法上的过错,故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傅**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他没有杀人故意的意见。经查,傅**作为成年人,应明知持铁锤击打头部会致人死亡,而持铁锤用力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傅**的杀人故意明显,故该意见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傅**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傅**持铁锤击打被害人洪*倒地后,继续用铁锤猛力击打被害人洪*的头部,直至洪*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考虑到本案系亲属之间犯罪,又系民间矛盾引发,案发后,上诉人傅**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尽力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对上诉人傅**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民法院(2015)余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即被告人傅**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上诉人傅**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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