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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与江道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裴**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3)贵民一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裴**于2016年2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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