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宜丰县鑫火化工产品经营部与高安大**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丰县**经营部与被告高*大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大华**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高*大华**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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