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丰县**经营部与被告高*大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大华**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高*大华**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