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财保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6年1月7日,申请人**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奉新县**有限公司、叶*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奉新县**有限公司、叶*银行存款人民币6858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申请人江西**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分别为赣C44427货车、赣C44457货车、赣C44569货车、赣C44147货车、赣C44528货车、赣C45019货车、赣C45368货车、赣CK3178货车、赣C44566货车共计九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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