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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曹**、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曹**、陈**、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小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曹**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本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陈**、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起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曹**、陈**立即归还原告李*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2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曹**、陈**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曹**、陈**、曹**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曹**与被告陈**于2001年7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2月25日登记离婚。2014年8月22日,被告曹**向原告出具了2万元的借条一份,约定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还款日期为2014年9月21日。如到期未还,借款人应承担律师费等费用,并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曹**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捺印,载明:担保人对以上借据内容认真阅读清楚无误,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嗣后,上述借款被告曹**、陈**至今分文未还,被告曹**也未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并花费律师代理费3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律师代理费发票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曹**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按约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曹**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院认为按照浙江省律师代理费收费标准,3000元收费过高,本院仅支持2500元。本案债务发生于被告曹**与被告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被告曹**、陈**共同清偿。关于被告曹**,本院认为原告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曹**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曹**得保证责任免除。被告曹**、陈**、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曹**、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2日起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但年利率不超过24%);

二、被告曹**、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律师代理费2500元;

三、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元,由原告李*负担10元,由被告曹**、陈**负担5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544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民法院收费室,联系电话:82058061、82058065。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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