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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养诉朱**定金合同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养与被告朱**转让合同返还定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9月24日,被告与凌**等八户果农签订了脐橙《订购合同》,后经刘**介绍,被告将与上述八户果农签订的脐橙《订购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预付定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履行了给付定金的义务。另还口头约定原告给被告的价格是1.65元/斤。同年11月底,因脐橙价格不断上涨,被告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直接向八户果农收果,以高价出售给他人。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被告仅归还原告支付的5万元,拒绝双倍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再返还定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朱**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无异议,但原告未给付定金,以致合同未生效,所以根本不存在返还定金的问题,建议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朱**与凌**等八户果农签订了脐橙《订购合同》。2014年10月27日,经刘**的介绍,被告朱**将其与凌**等八户果农签订的《订购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由原告按《订购合同》收果,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当即签订了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签订后,被告随原告到筠门岭农商行,由原告支取了3万元并加上随身携带的2万元共计5万元以定金形式付与被告。此后,由于脐橙的市场价格不断上涨,被告对转让与原告的合同反悔,遂擅自收购上述果农的全部脐橙并以高价出售给了他人,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权利。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被告仅返还原告已付的5万元,拒绝双倍返还,引发本案。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合同》一份、《订购合同》八份、刘**的证言一份、原告肖*养的银行账户流水单一份,本院调取的筠门岭农商行的监控录像以及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将自己通过与果农签订合同取得的采果权利以有偿方式转让给原告,并收取了定金,但被告见脐橙价格上涨后反悔,拒绝履行合同,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定金罚则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0万元,被告已付了原告5万元还应当再返还定金5万元。

被告开始辩称原告未给付其定金,在本院调取了农商行的录像当庭播放后,被告又辩称是原告向其归还其他借款,该抗辩显然不能成立,原、被告签订合同的时间与在农商行付款的时间吻合,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朱**向原告肖*养再返还定金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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