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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有限公司与井冈山**管理委员会、吉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有限公司诉井冈山**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江西**有限公司以已与井冈山**管理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井冈山**管理委员会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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