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西**限公司诉开封得胜锅炉工程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得胜锅炉工程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江西**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