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江西**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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