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限公司诉被告刘**劳动争议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南**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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