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简*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简*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6年底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3月订婚,同年10月30日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2007年12月生育长女简*乙,2008年3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7月生育次女简*丙。2015年春节期间,原、被告因照料小孩方式意见不同,发生激烈争吵,双方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5年初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原、被告之间感情没有缓和,一直未有往来。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并处理小孩抚养事宜。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小女儿简某丙,并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15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3月订婚,同年10月30日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同年12月生育长女简*乙。2008年3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7月生育次女简*丙。2015年春节期间,原、被告因照料小孩方式意见不同,发生激烈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较大裂痕。原告曾于2015年初起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5)瑞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原、被告之间感情没有和好,两个女儿由原告父母照料,被告与原告均在外地务工,双方未有往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均有责任。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有往来,也没有表示希望维系婚姻关系,故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对于原告主张曾出资100000元购买被告父母的安置房要求分割,被告主张经济补偿150000元,由于双方都未提出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简*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婚生长女简*乙由原告简*甲抚养,次女简*丙由被告王某某抚养,被告王某某抚养简*丙多出的七年期间,原告简*甲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对不直接抚养的子女,父或母有探视权。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