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吴**及原审第三人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一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