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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国友、被告熊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4年3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熊某某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相识并开始交往。2014年7月×日,双方仓促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仍在自己的住处居住,只是偶尔来原告处居住,双方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被告的工资全部由被告自己使用,原告没有工作收入,完全依靠父母亲戚资助。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加之被告对原告家人态度冷淡,不做任何家务,导致原、被告婚后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4年11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原告提出协议离婚,被告却提出支付5万元才同意协议离婚的无理要求。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依法承担。

原告李**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李**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

证据二、原、被告结婚证2份,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7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熊某某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理由是原告没有给予被告足够的补偿,被告身患疾病,要求得到相应的补偿。原告诉状所称与事实不符。被告并没有骗婚,结婚时原告母亲给被告的金首饰,被告都没有收,登记结婚时也是拿着被告的离婚证去办理的,原告诉称被告骗婚没有事实依据。结婚后被告一直在礼步湖住了四个月,原、被告一直是在一起生活的。原告的衣服都是由被告买的。虽然被告家务做的不多,但也会做的。原告诉称被告对其家人冷淡,但原因是原告没有及时把被告二婚的情况告诉家人,后来也一直没有对家人讲,被告觉得对其家人有亏欠,怕言谈中穿帮了,所以与其家人交流比较少。

被告熊某某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熊某某通过网络交友平台陌*聊天相识,同年3月份见面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7月×日登记结婚。婚初,原被告感情较好,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同,以及家庭事务未能协商处理,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婚姻期间,原、被告未生育子女。2015年4月×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在本案审理中,被告熊某某于2015年6月×日经江西**民医院诊断,已怀孕×周左右。

另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熊某某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属自由恋爱,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双方也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后因家庭事务、生活习惯不同发生争吵形成隔阂,但并未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亦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面对矛盾和隔阂,原、被告双方若能学会互信、互谅、互让,学会沟通,处理好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夫妻感情和好还是有可能的。现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已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并无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李某某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李*某诉与被告熊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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