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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告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邓*诉称,2014年12月,原、被告在江**学院宿舍工程工地上做事相识,因当时原告与原丈夫关系不和,被告知道后便怂恿原告离婚。2015年2月26日,原告与原丈夫协议离婚。离婚后,原告不想和被告结婚,但还是被被告带至唱凯。××××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因双方性格不和,被告屡屡殴打威胁原告,原告对被告没有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辩称两人好不容易在一起,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两人均系再婚。2014年12月份,原、被告在江**学院宿舍工程工地上做事相识,两人恋爱。2015年2月26日,原告与其前夫以感情不和为由协议离婚。××××年××月××日,原告与被告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被告堂*拿了原告一件衣服之事,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后两人又和好。双方未生育子女,未添置任何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以两人经常吵架、受被告欺骗、系被告怂恿其离婚为由,于2016年1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与被告黄*两人均系再婚,两人经自由恋爱,在原告与其前夫办理离婚手续后才走在一起,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在较短的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会发生过争执,后两人又和好。对原被告双方而言,双方均已经历过一次婚姻的风浪,夫妻之间应多多理解、互谅互让,更加珍惜这一段夫妻感情。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邓*与被告黄*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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