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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黄**、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黄**、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称,原、被告是夫妻关系。2010年2月,被告郑**与余栗向原告吴*借款300,000元,郑**与余栗约定各承担150,000元的还款义务,2013年余栗将150,000元归还。经原告长期追要,2014年6月20日,被告黄**出具了一张150,000元的借条,并口头约定月息3分。可是,两被告找各种借口不还钱,甚至避而不见原告。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黄**、郑**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被告郑**与余栗向原告吴*借款300,000元,郑**与余栗约定各承担150,000元的还款义务,2013年余栗将150,000元归还。2014年6月20日,被告黄**出具了一张150,000元的借条给原告,借条未载明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被告借款后一直未还款。

另查明,被告黄**、郑**于2010年4月28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郑**向原告吴*借款150,000元,有被告黄**出具的借条为凭,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该借款发生在被告黄**与郑**结婚登记前,但2014年6月20日,被告黄**出具了一张150,000元的借条给原告,被告黄**出具借条的行为视为对上述借款的确认,该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郑**对该笔借款亦负有还款义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贷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但原告未对此举证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郑**共同归还原告吴*借款150,000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黄**、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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