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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认为,本案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现原告刘某某以女儿胡*的抚养权已自行处理好为由,于2016年4月5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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