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颜**等与永新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颜**、颜**、颜**、颜**、颜头妹、颜下妹等七人诉被告永新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林业行政裁决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其送达永调处字(2016)3号《“帽子顶”等山场山林权属争议受理通知书》,对涉案山场立案调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颜**、颜**、颜**、颜**、颜头妹、颜下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颜**、颜**、颜**、颜**、颜头妹、颜下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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