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宜春市**有限公司诉刘**、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宜春市**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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