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限公司、宜春**有限公司、宜春**有限公司、宜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宜春市**限公司、宜春**有限公司、宜春**有限公司、宜春**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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