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吉水支公司不服吉水县人民法院(2015)吉*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吉水支公司以与刘**、刘**、罗志高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吉水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吉水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中国太平洋**吉水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