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与被告经恋爱后,于2001年与被告同居生活,2012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12月生育一男孩,取名江文*。由于婚前不够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不休,不但如此,被告经常对原告施暴。2013年,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认错,并保证不再施暴,原告撤诉。可和好后,被告一如继往且变本加厉。为此,原告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正月被告竟将一女子带回家公开同居,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原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男孩由法院判决抚养,并分割共同财产。

原告张*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结婚证;

2、(2014)鄱民一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

3、保证书;

4、公安局法医鉴定,证明被告对原告施暴;

5、庭审笔录,证明原、被告欠原告娘家50000元,买商品房首付120000元,按揭260000元,按揭15年;

6、房产证,证明房子为原、被告共同所有;

7、土地转让协议,证明原、被告购买宅基地一块;

8、全球信贷与代理投资管理系统查询函,证明到2015年11月12日止共欠工行贷款本息为254053.18元。

被告辩称

被告江某某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依职权对江文*所做的调查材料一份,证明江文*愿意随被告生活。鄱阳县鑫**任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证明房产价值为522438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江某某经恋爱,于2001年同居生活,2002年12月生育一男孩,取名江**,现随被告生活。2012年6月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撤回起诉。同年12月,原告与朋友一起在“星期八”火锅店吃饭时,被他人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级。原告认为打人者系被告指使,故于2014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5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请。

另查明,2012年2月9日,原、被告花费90000元向范*购买位于鄱田公路东边的一块土地使用权。同年上半年,原、被告花费380000元购买位于新星丽湖星城17栋1单元501室商品房,其中首付120000元,按揭15年,按揭人民币260000元,并且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为此,向原告娘家借款50000元。

再查明,原、被告共同购买的位于新星丽湖星城17栋1单元501室商品房经评估价值为522438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1-8号证据以及本院调取的调查材料和房产估价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告江某某已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但原、被告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仍未和好且一直分居生活,故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小孩,近几年一直在被告家生活,且小孩表示愿意与被告生活,为了有利于小孩成长,应尊重小孩的意愿,由被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小孩江文*由被告江某某抚养,原告张*支付被告小孩抚养费60000元;

三、财产处理:1、原、被告共同购买的位于新星丽湖星城17幢1单元501号房产归被告所有,所欠工行的按揭本息254053.18元由被告偿还;2、原、被告共同购买的位于鄱田公路东边一块地的使用权归原告所有;3、由被告支付原告财产折款110000元,其他财产现在何方归何方所有。

四、原、被告欠原告娘家借款50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

以上第二项与第三项中的3小项两抵后,由被告江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天内支付给原告张*人民币5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房产评估费26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