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曹**、徐**、江西**有限公司锅炉窑炉分公司、南昌赛维**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在预交期内不交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杨**与被告曹**、徐**、江西**有限公司锅炉窑炉分公司、南昌赛维**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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