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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与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应*诉被告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被告应*及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应*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07年8月20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腊月举行婚礼。婚后于2008年2月13日生育长子取名应*,于2012年9月27日生育次子取名应*。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也基本是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不合。2013年原、被告曾协议离婚,后因被告要求超越了原告的承受范围而没有成功。现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两个子女各抚养一个。

被告辩称

被告应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离婚对子女的成长也不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于2007年8月20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腊月举行婚礼。婚后于2008年2月13日生育长子取名应某,于2012年9月27日生育次子取名应某。原、被告婚后自2012年起分开在外地打工,导致原、被告产生夫妻矛盾,并于2015年正月开始分居。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两个子女原、被告各抚养一个。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子女出生证、户口本复印件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两个子女。原、被告感情产生矛盾主要是分居两地打工所引起,并无其他大的矛盾,只要夫妻双方能互相谅解,共同生活交流仍有和好可能。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应*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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