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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涂*诉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被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涂*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腊月27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结婚,2009年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9年10月4日生育长女,取名韩某甲;于2012年7月19日生育次女,取名韩某乙。2011年在饶埠镇韩湾村兴建三层楼房一幢。因被告性格冷漠,夫妻感情不合,并于2012年9月开始分居,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韩*辩称,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相处和谐,并生育了两个女孩。现夫妻双方出现矛盾主要是原告外出打工,受外界诱惑,导致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很好,且离婚对子女的成长也不利,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腊月27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结婚,2009年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9年10月4日生育长女,取名韩某甲;于2012年7月19日生育次女,取名韩某乙。2011年在饶埠镇韩湾村兴建三层楼房一幢。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2年3月被告患精神疾病后,原告外出打工,仅在每年过年时回家与被告及子女团聚。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提供的疾病证明书及出院小结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两人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二个子女,夫妻感情尚可。原告要求离婚,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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