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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被告杨某某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在东莞打工时相识、谈婚,于2006年1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7月2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杨**,于2005年12月17日生育另一男孩取名杨**。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架,且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日渐淡薄。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杨**、杨**随被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各承担50%。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一、被告与原告系自由恋爱,于2001年正月在广东打工相识、谈婚,有牢固的婚姻基础。二、被告与原告婚后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生育二小孩后,共同开店做生意,同劳动同生活。三、原、被告夫妻感情虽然出现了裂痕,但未完全破裂,且原告应该清楚感情出现裂痕的原因。被告认为现在和原告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以挽救家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1年,原、被告相识谈婚,2004年7月24日生育一男孩杨**、2005年12月17日生育另一男孩杨*乙。双方于2006年1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后夫妻常因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陈某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

以上事实有核对无异的原、被告常住人口查询复印件;所生小孩杨**、杨**常住人口查询复印件;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据此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且在生育了两小孩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建立了夫妻感情,其婚姻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但原告并未提出证据证明夫妻感情达到完全破裂的地步。如果原、被告双方能增进沟通,彼此谅解,夫妻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其他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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