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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诉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过丽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富根、被告杨*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万*诉称,2002年5月,原、被告认识,双方于2003年4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月25日生育儿子杨**,2009年12月19日生育女儿杨**。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丑陋脾气暴露无遗。2005年6月12日晚11点,被告打牌回家,不顾原告疲倦正在休息,强行要求原告给他做饭,原告叫他到外面吃夜宵,被告不听劝告,反而动手打原告致原告左肩受伤,也不让原告治疗。原告父母当时不同意原、被告婚事,婚后被告怀恨在心,一直不准原告回娘家。原告生育小孩后,被告阻隔亲情,不准原告父母看望外甥。被告爱打牌、麻将,赌博成性,尤其是2006年被告进富士**限公司,收入提高,经常打大麻将,赌大博,全然不顾家庭,不顾原告苦心相劝,至今未变,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一儿一女,由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抚养儿子;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甲辩称,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只是有些磕磕碰碰小争吵,夫妻关系一直很好。我与岳父母家里的关系以前因经济和路途原因来往较少,但我承诺以后买车,来往会方便很多。我会继续对岳父母、妻弟好。儿女从小由我父母照顾,生活费也是我父母出,与我父母已经有深厚感情。原告的父母没有带过小孩,没有经验,不适宜带小孩。我以前在外地工作,也会有交际活动,与朋友吃饭、玩牌也是有的,但总体来说,我也一直在考虑家庭,也一直在承担家庭责任。以前我们两地分居,对原告及家庭照顾不够,但目前我已经回来,会留在抚州。为了小孩,为了家,为了双方14年的感情,希望这次能和解,原告认为我有错的地方,我愿意改正,以后做得更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原、被告双方通过打工所在的公司内部网络相识,后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03年4月19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04年1月25日生育儿子杨**,2009年12月19日生育女儿杨**,现均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痕。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双方购置共同财产有:座落于抚州市临川区西门口某小区北区8栋5单元310室住房一套,面积约100平方米(包括柴间),产权人为杨**、万*、杨**。另购买:格力空调一台、美的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笔记本电脑四台、创维液晶电视机两台、席梦思床两张、燃气灶一台、电磁炉一台、豆浆机一台、电风扇两台。庭审中,原告认为还有共同财产,购买了凤**域中央19栋房屋一套,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大姐名下,是由被告大姐和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的,首付款是由被告大姐支付的,按揭款是由原、被告每月支付的,从2015年5月开始每月付2680元。被告则认为,该套房产与原、被告无关,首付款是由其大姐支付的,按揭款是由其父母支付的,其并没有支付按揭款。同时原告认为,婚后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因购房向被告大姐杨*借款45000元,欠被告母亲戢巧如22000元。被告则认为,婚后有共同存款在原告处,共同债务除原告所说的外,还欠其大姐3800元,欠其父母46594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常住人口信息、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婚后生育子女,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在婚姻存续期间,基本能够相互理解,因家庭琐事发生小矛盾可以化解,原、被告要珍惜这段感情,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体谅,相互信任,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还是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万*与被告杨*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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