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刘*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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